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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批实体性地方法规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6-09-28 10:31:12 315防伪 访问量:

    今年10月1日起,我市首批两部实体、地方法规——《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和《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正式施行。昨天上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跃进介绍了两部《条例》的制定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及特色;市、法制办主任杨歆介绍了两部《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市首批实体、地方法规10月1日起施行


  6次全面修改,改动120余处
  顾跃进介绍,这两部《条例》从酝酿到正式出台主要经历了法规起草、修改完善、审议批准三个阶段。
  市、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水利局、经信委为起草单位。2016年4月19日,市、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两部《条例(草案)》。
  2016年4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确立“让立法进程成为普法过程”的理念,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两个月时间里,全市有3000人次参与法规草案修改,提出意见700余条,采纳了260余条,对两部《条例(草案)》分别进行了6次全面修改,改动内容达120余处。
  2016年6月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两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统一审议。6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两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6月20日,市委常委会对两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并原则通过。6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两部《条例》。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了两部《条例》,明确两部《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两部《条例》各有特色
  顾跃进介绍,《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共六章四十条,有五个方面的特色——
  一是强调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条例》明确了市、县级市(区)、共同实施专项规划,实现长江作为饮用水源在我市的全覆盖,以立法形式解决了兴化地区至今喝不上长江水的问题。
  二是突出了对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条例》针对我市大量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依法处理随意排放、造成比较严重水环境污染的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并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具体的处罚。
  三是加强了对农作物秸秆的管理。《条例》针对我市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政策后,出现将农作物秸秆抛入河道的现象,特别制定了禁止向水域内倾倒、抛弃农作物秸秆的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农作物秸秆的管理。
  四是创新了对重点水域保护区的规定。《条例》根据我市实际,授权市、县级市(区)、可以划定七类区域为重点水域保护区,这在地方、法规中属于首创。
  五是严格了对水环境污染的处罚。《条例》的法律责任共11条,依据上位法的立法原意,结合我市的执法经验,多数条款提高了上位法的处罚起点,其中部分条款弥补了上位法的空白。
  顾跃进说,作为、第三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法规,《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共六章四十条,有四个方面的特色——
  一是突出了对公众的行为引导。《条例》针对日常学习、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交通违法、不文明旅游等行为和逃税骗税、恶意欠薪、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专门作出了规定,起到了对公众行为的引导作用。
  二是规范了对信息资源的整合。《条例》针对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实际,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确定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实现信息资源的高度整合。
  三是强化了对信用信息的应用。《条例》规定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惩戒失信行为,促进全民守信。
  四是加强了对信息安全的管理。《条例》明确了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和处置机制,要求建立记录信息归集、查询、共享的日志和安全风险评估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力地保证了信息安全。
  禁止、规定须严格遵守
  两部《条例》颁布实施后,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杨歆说,《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对饮用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规范。各级、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水环境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条例》的禁止、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公正严格执法。
  杨歆介绍,《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一些禁止实施的行为。如禁止擅自改变、破坏饮(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以及隔离设施;禁止在饮(备)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实施污染水体的行为等等,这些都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市民应避免实施禁止行为而受到处罚。
  《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则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应用、信息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今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参加、或者省、市组织的统一、、的信息;交通违法和不文明旅游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等八类信息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信息;逃税骗税、无证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信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信息等九类信息将被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杨歆说,今后市民要更加注重个人诚信,不经意间犯下的小错误可能面临严重后果。根据《条例》,对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面临被取消行政优惠政策、限制或者取消参加、采购、、、项目招标等惩戒措施,其中失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禁入和强制退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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