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法》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参谋、、交通战备办公室副主任黄伟业介绍,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我国国防交通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推进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和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能力,对推进我国综合交通领域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实现、民融合,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维护、安全和发展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防交通法》规定,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和、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国防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中依法贯彻国防要求,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承担;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优先安排国防运输任务,相应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因重大、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品、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