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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9月起派出所不再开具20类证明

时间:2016-08-15 11:29:04 315防伪 访问量: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意见》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20类证明。

    《意见》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对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比如公民姓名、、别、身份证号码、籍贯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对于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意见》还明确提出,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有9类情形,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等。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后,会不会出现有关单位仍然要求开证明,而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改革,是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共同制定政策、同步部署实施,将在、服务和管理的主要领域,实现出具证明的精简、统一、规范。与《意见》一同发布的,还有要求所有相关单位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的通知。

    这位负责人介绍,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对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并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凡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对于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相关部门将及时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回应群众期待和要求。

    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9类事项

    需派出所

    开具证明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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