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
时间:2016-07-26 10:33:57 315防伪 访问量:
记者26日从农业部获悉,农业部、财政部认真总结近年来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实施和试点工作情况,立足动物防疫实际,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
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
、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在布病重疫区省份(一类地区)将布病纳入强制免疫范围,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包虫病重疫区省份将包虫病纳入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范围。对猪瘟和高致病、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强制免疫政策,由、制定猪瘟和高致病、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各地根据实际开展防治工作。、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自主安排。
二、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
三、优化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一)调整强制免疫补助比例和下达方式。对东中西部地区疫苗经费继续采取差别化补助政策,补助资金向中西部适当倾斜。对、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财政统一疫苗补助比例,按照、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予以补助。各省级财政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原、财政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调整为动物防疫补助,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二)调整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户的畜禽统计数量、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情况,发放补助资金。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自主采购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建立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当前,根据养殖成本和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当提高、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标准调整后,猪维持800元/头不变;奶牛为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80%。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五、其他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可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