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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私募机构登记政策出台

时间:2016-07-01 10:27:39 315防伪 访问量:

    京华时报讯(记者敖晓波)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刚刚结束,针对其中涉及的外资机构从事境内私募管理业务事项,、基金业、昨天明确了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案事宜。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发布,其中首次明确表示,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经证监会同意,、基金业、昨天下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显示,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基金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相关条件。首先,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其次,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或者地区的、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第三,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证监会强调,将依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加强指导监督和现场检查,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解读
    将提升我国私募、竞争力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昨天表示,出台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政策,是落实中美、中英有关对话成果,兑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具体举措。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私募从事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市场,同时也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机构、者类型,营造良、行业竞争环境。


    此外,允许外资从事境内私募管理业务,还可以加深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和、、,也有利于借鉴境外先进的资产管理模式、、理念、、策略和合规风控做法,提升我国私募行业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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