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专项资金,是指、财政下达和省级预算及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中安排的各类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办法》确定,新增费优先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治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用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其他业务支出。耕地开垦费用于基本农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开发与整理、耕地开发业务支出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用于部门征收及管理经费、地质矿产、评价及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预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地质遗迹保护等。
《办法》要求,、财政下达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应当在收到指标文件30日内分配下达;省级预算安排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按照支出进度要求及时分配下达。专项资金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实现当年支出。不能按期实现支出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核准,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按要求整改外,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将减少或取消该市、县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额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跟踪项目总体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可行、研究、规划设计、预算编制以及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