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首部地方性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时间:2016-06-07 09:29:14 315防伪 访问量:
6月6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6月1日批准,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我市终于有了第一部地方、法规。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依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和州地方立法权;同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南充成为我省首批获得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
立法法在明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同时,也明确了设区的市具有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的权力。为确保市人大常委会在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后能够尽快地行使地方立法权,使地方立法工作做到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启动了制定地方、法规条例的起草工作。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宋先佐介绍,《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于2015年8月起草,并在今年3月的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上,由全体代表审议并表决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共五章六十条,是规范我市地方立法的基础、、程序、法规,是地方开展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今后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基本遵循。”宋先佐说。
据了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法规。今年,我市将出台《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两部法规,并完成南充市城市交通管理和南充市嘉陵江生态保护两项立法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