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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时间:2016-04-25 10:56:21 315防伪 访问量: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电动自行车的修理、更换、退、(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修理活动的企业,在处理消费者纠纷时,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指以蓄电池为辅助动力,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保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质量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或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在履行"三包"规定的基础上,鼓励支持销售者、生产者和修理者作出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行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二)严格执行进、检查验收制度,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和、能符合、标准要求,不销售无企业名称和地址、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三电动自行车出售时应实行开箱验、,为消费者正确调试,并主动介绍其、能、使用方法及日常维护事项,提供有效购物、和"三包"凭证、说明书和合格证,当场验证商品编号;

   (四)不经销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辆;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并提供与商品相关的知识及其服务。

    第六条  生产、销售企业定点维修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行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二)维护好商企商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的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或已使用过的零部件)。要认真记录好故障及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维修项目的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消协组织、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四)主动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赔偿;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情况的查询,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质量状况的真实信息,及时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二)生产电动自行车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向销售者保证提供准许上牌的厂牌型号车辆的产品;

   (三)向销售者、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随产品提供"三包"凭证和特约维修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四)向负责维修单位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维修技术培训,提供及保障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五)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投诉,解答消费者的咨询,并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三包"期限参照、同类产品的"三包"规定,分整车和零部件不同,具体见《电动自行车产品"三包"规定》。规定中未及零部件故障而影响整车、能的,在6个月内予以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配部件。超过6个月的可以收取合理的维修费用。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期内消费者凭、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退、。

    消费者因丢失了、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电动自行车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发生、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表一),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或退、。退、时,销售者应按、价格一次、退清、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自出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表一),消费者可以选择换、或者修理。换、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车架、前叉,发生影响使用、能的相同故障(表一),经两次重复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而要求退、的,销售者应予以退、。

    对符合退、条件又使用过的商品,退、时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之日起至退、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折旧率为按"三包"规定。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及时供应零配件,造成消费者自送修之日起60日内未修复的,修理者应在消费者的维修记录中注明原因,销售者应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果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维修时间超过30日,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整车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售出后15日内,蓄电池容量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90%的,免费更换新电池;15日后至6个月内蓄电池容量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60%的,免费更换新电池;6个月后至1年内蓄电池容量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60%的,免费重新配组后应达到额定容量的60%以上。但"三包"有效期不再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无"三包"凭证和有效、的(但能够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二)无保修卡或票卡物不符合的电动自行车;

   (三)没有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四)骑车撞击,超负荷及化学腐蚀等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责任的修理者拆修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车辆损坏的;

   (七)出售后外观损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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