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杜绝未经、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擅自在产品包装上印用绿色标志的现象,、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精神,决定在目前绿色食品产品包装印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基础上,加贴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为保证这一措施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措施,不仅有利于绿色食品事业的整体利益,也有利于绿色食品企业的自身利益,所有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的企业,都应自觉在其所有的绿色产品上贴用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
第三条 为便于管理,防止流失,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委托定点的专业生产单位负责印制,并根据各企业提供的需求计划供应,任何企业均不得自行生产或从其他渠道获取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
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生产
第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定点生产单位的选择,应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既要具备由、技术监督部门承认的防伪产品生产资格,又要拥有相对独特、难以仿冒的技术,还须对绿色食品事业关心支持。
第五条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生产技术的选择,应注意工艺的独特、、技术的先进、、检测的广泛、、成本的合理、,既便于广大消费者的直观识别,又便于专家的鉴定检测。
第六条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生产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从原材的选择到、终产品的储运,都要实行“过手负责制”,严把质量关、安全关和技术关,禁止成品、半成品、废品的流失。生产防伪标签所用的一切原辅料都不能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暂定为两种类型。一类为圆形,可分直径15mm、20mm、25mm、30mm或大于15mm的任意规格。圆形标签直接在产品上贴用,长方形标签在小包装盒或外包装箱上封口用。
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供应
第八条 各企业根据其绿色食品生产计划及产品包装规格的要求,填报《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需求计划表》,、迟于使用前两个月报往、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防伪标签需求计划,应满足于一年之内的使用量,不能隔年度储备。该计划同时抄报各省绿办,以利各级管理部门掌握各企业绿色食品产量及使用标签数量。
第九条 各企业在确定订标计划时,应同时向、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年拨付印标费用。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各企业的用标计划,以生产任务通知单的形式,分批向防伪标签承印企业下达生产计划,并根据企业要求按时发、。、箱内含500张16K大小的防伪标签印张。各企业收到、后应及时检验,如遇标签印刷有质量或数量问题,于收到、5日内及时和发展中心联系,以尽快安排返工重印。
第十二条 各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可直接向防伪标签生产企业订、。
第四章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使用
第十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上同时印有标志图形和使用标志的编号,故该标签只能在同一编号的绿色食品产品上使用。非绿色食品或防伪标签编号不一致的绿色食品产品不得使用该标签。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帖于食品标签或其包装正面显著位置,不得掩盖原有绿标、编号等绿色食品的整体形象。
第十五条 企业同一种产品贴用防伪标签的位置及外包装箱封箱用的大型标签的位置均应固定,不可随意变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