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定对有机农产品在种植、养殖、林业、水产品养殖等领域的生产、认证、标签、标识、可追溯、、销售和、检验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优先实施关于支持有机农业发展的现有政策;优先安排科研项目、助农项目经费,特别是有关抗虫害品种、有机肥料、生物农药和草本兽药等项目经费。
有机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服务于有机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经营企业享有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包括: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农业农村政策、农业合作社扶持政策、农村职业培训政策、农业农村信、优惠政策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与水产养殖、品种、医药、技术、品牌塑造、环境保护等领域相关的政策。在同一时间,企业只能选择、合适自己的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该规定还提出了一些支持从事有机产品生产的小型企业、合作社、农场、家庭户的特殊规定。如支付用来确定有机产品生产地区资格的全部经费,为申请有机农业、标准认证(首次授予或重新授予)提供一次、经费支持;根据、助农规定对有机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提供财政支持等。
该规定于2018年10月15日起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