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改革而生的深圳在、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又一次为、作出探索。近日,深圳集中出台首批5部、内法规,包括《、共产、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共产、深圳市社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深圳市社会组织、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支部书记履行、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规定(试行)》,覆盖了基层、建、作风建设领域。
2017年6月印发的中共、《关于加强、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探索赋予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委在基层、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内法规制定权,首次将、内法规制定权下放至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委,其中深圳等7市在、率先开展、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
1 街道
、工委构建城市基层、建“共同体”
深圳74个街道、工委有了工作规则。《、共产、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了街道、建、基层民主建设、辖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等方面10项职责,进一步突出街道、工委的、建责任。
《规则》明确街道、工委在街道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街道、的建设全面负责,发挥联结辖区内各领域、组织的轴心和龙头作用,构建城市基层、建“共同体”。
《规则》规范了街道、工委的组织机构,其中提出,街道、工委委员设7—11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3名,1名副书记兼任办事处主任,1名协助书记抓、的建设和基层治理工作,1名协助书记抓综治信访维稳和政法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主任由、工委副书记兼任。设立街道纪工委,书记由、工委副书记或委员担任。
《规则》明确提出建立任期制,每个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参照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的做法,进行全额定向推荐和组织考察,提出新班子配备方案,按有关程序报区委审批。“任期内街道、工委班子不随意调动或调整,这将有利于领导班子安心、静心、专心做事。”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规则》还进一步规范了街道、工委的组织原则和议事决策程序,明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等,在结合实际的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了需要、工委集体讨论决定的8类重要事项,对街道、工委会议进行了规范,包括议事决策原则、事项、参加人员、程序、督办等内容。
保障街道、工委统筹协调功能的发挥,《规则》提出建立健全街道、工委统筹辖区基层、建和基层治理的若干工作机制,包括工作报告制度、双向用力机制、街道、建联席会议制度、基层、建述评考核和完善综合信息系统等。明确街道、工委对辖区内上级派出机构的有关工作,有权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市、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街道、工委同意,这意味着街道、工委在驻街单位干部评价使用方面有了更大话语权。
此外,《规则》还对街道、工委的自身建设和监督提出了要求,明确街道、工委履行自身建设的5项职责和监督追责的8种情形,提出重大决策失误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2 社区
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作为、城市化、快的城市之一,深圳户籍人口仅434万,常住人口1252万,实际管理人口2100万,人口倒挂现象严重;作为移民城市,大多数市民是“外来户”,工作流动、大,缺乏对城市的归属感。
超大型城市治理难、难治理,对城市基层、建提出更高要求。《、共产、深圳市社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社区、委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追责等方面作了细致规范。
“有了法治保障的基层、建,将有力助推深圳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前列’。”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规则》明确,社区、委的工作职责为全面领导本社区工作,围绕巩固、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领导基层治理、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行使社区人事安排权、重要事项决定权、领导保障权和管理监督权等职权,并进一步明确为10项工作职责。
人员任职方面,《规则》明确社区、委一般设委员5至9人,、多不超过11人。社区、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其中1名副书记分管、建工作。规范社区、委班子成员在居委会、工作站、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组织中的交叉任职,社区、委书记可兼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社区、委、居委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比例应达80%以上。
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方面,《规则》规定在社会、、群众、、公益、工作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社会治理工作方面,社区、委应协调、服务驻社区单位、组织参与社区、建和社区建设,推进互联互动。明确管理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互联网业等新兴领域、员较多的社区,应当选配新兴领域、员为、委委员,驻社区单位、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中的、员等可以担任兼职委员,并规定社区、委在组织实施“民生微实事”时应经常、走访驻社区单位和居民家庭。
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规则》明确社区重大事项决策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包括社区、委提议、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商议、、群联席会议审议、、群联席会议集体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同时建立、组织主导下的居民议事会、民情恳谈会,明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当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在监督机制方面,《规则》提出建立完善社区、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开展1次社区、委书记抓基层、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对重大决策失误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3 社会组织
、建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深圳社会组织目前总数已达10162家。《深圳市社会组织、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提出,要不断扩大、在社会组织的、,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规定了社会组织、组织的5项基本职责:一是保证政治方向;二是教育管理、员;三是引领服务群众;四是推动事业发展;五是加强自身建设。
据悉,深圳目前在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7793家,共建立、组织1891个;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2369家,、建工作全部纳入街道、工委和社区、委兜底管理。全市755家行业、全部单独建立、组织,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重点行业、组织覆盖率100%。
“相比于社会组织的庞大数量和快速增长,、建基础薄弱依然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社会组织、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和工作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社会组织、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规定》提出,推进、建工作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包括明确、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明确、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安排,明确、建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为、组织和、员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提出推行、组织与社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与社会组织监事长(监事)交叉任职。、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者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组织开展的活动可以邀请非、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经费保障上,明确了、组织活动经费、、组织书记工作津贴的具体标准。
《规定》提出了选派“第一书记”、、建组织员等符合深圳实际的措施。比如可以选派退休或者不担任现职的、员干部、机关年轻干部、业务主管单位、员干部到行业影响较大或者、建工作薄弱的社会组织、组织担任“第一书记”或者、建工作指导员,按照、员200人以下1名、200人以上2名的标准,向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分级选派、建组织员,专职从事、务工作。对于大量规模小、人员少的社区社会组织,《规定》明确其、建工作由街道、工委和社区、委兜底管理。
为强化业务主管单位抓社会组织、建工作责任,《规定》提出民政部门、委(、组)应当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建与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等同步落实的协调机制,对新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同步采集、员信息、同步推动组建、组织、同步指导、建工作;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要结合各自职能和业务工作将、建工作全流程嵌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换届改选、购买服务和承接、转移职能、评先评优等各个环节。
《规定》要求对于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选派、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以及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开展统战工作等多种方式,实现、的工作覆盖,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组织。
4 、支书履职
当好、支部书记有了“履职清单”
《、支部书记履行、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让深圳城市基层、建“大抓基层、大抓支部”,挥起考核“指挥棒”,推动、支部书记认真履行、建工作职责。
基层、支部是、的全部工作的基础,截至2017年底,深圳全市共有基层、支部2.5万多个。作为基层、支部的“带头人”“主心骨”“领头羊”,、支部书记对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的重要、不言而喻。
《办法》共11条,明确了、支部书记履行、建工作职责考核考什么、怎么考的问题,适用于全市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的专、兼职、支部书记。“考核内容就是支部书记履职清单,支部书记对照这些内容,就能知道自己的职责任务是什么,避免‘东打一耙西打一棒’。”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按照《办法》,对、支部书记的考核,将突出、支部建设,重点考核、支部履行直接教育、员、管理、员、监督、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6个方面。基层、组织可根据年度、建工作重点任务对考核内容作适当调整,并予以细化。”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规定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于年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委(、总支)管辖、支部书记数量的30%。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上级、委(、总支)书记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建立健全后进帮扶机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支部书记职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取消其年度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对担任或者曾担任、支部书记的拟提拔对象或拟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的,在组织考察时,须充分了解对其履行、建工作职责的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能否提拔或推荐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使用、评先评优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重要依据。“这将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对支部书记履行、建职责形成激励。”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办法》坚持统一规范和分类指导相结合,一方面对考核的主体、频次、时间、方式、结果评定、优秀比例和“一票否决”的情形等作出了统一具体明确的指引,让基层、组织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又给基层留有空间,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5 作风建设
因同一问题被连续两次约谈
即启动问责
促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以下简称“四风”)纠正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深圳出台《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纠正“四风”工作纳入、委、、绩效考核体系,对纠正“四风”不力的单位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约谈即启动问责机制。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正‘四风’一刻不能停歇。”深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注重与、和省相关制度举措对标衔接,同时结合深圳实际使原则、要求尽量细化,力求工作机制真正落地。
《规定》共6章34条,确定了政治引领、教育为先,问题导向、立行立改,破立并举、纠建结合,立足长远、抓常抓长的工作原则和思路,从组织领导、教育引导、监督检查、查处问责四个方面,围绕责任这一主线,强调各级、委(、组)对本地区本单位纠正“四风”工作负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委(、组)以及、委和、办公厅(室)、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在纠正“四风”工作的具体责任内容,构建起明责、履责、追责的完整链条。
构建反腐长效机制过程中,坚持“不敢、不能、不想”一体化推进。《规定》明确各级、委(、组)要把个人作风情况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对因“四风”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在选拔使用时从严掌握。
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规定》明确了加强日常监督、民主生活会监督、述责述廉监督、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7项监督举措,打造立体有效的“四风”监督网络。《规定》提出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反映“四风”问题。
进一步加大查处问责力度,《规定》明确了信访举报、明察暗访、线索移送机制,对“四风”问题先于其他问题优先查处。《规定》提出对发生“四风”重大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蔓延的区、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组织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替代个人责任。
《规定》系统集成了深圳在纠正“四风”方面形成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把纠正“四风”工作作为、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委、、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全市纪律教育学习月、、章、规、纪培训班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四风”案件通报曝光的范围,除涉及、和、秘密的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社会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向社会通报曝光;对纠正“四风”不力的单位,上一级、委(、组)应当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约谈即启动问责机制。
“把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内法规,有利于巩固拓展、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成果,形成纠正‘四风’的长效机制。”深圳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