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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打包”修改11件地方性法规

时间:2018-07-17 08:34:52 315防伪 访问量:

本报7月16日讯  今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长沙开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主持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莲玉、杨维刚、王柯敏、向力力、周农,秘书长胡伯俊出席会议。省人民、副省长陈飞,省高级人民、院长田立文,省人民、检察长游劝荣列席会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为期4天,将听取和审议6项报告,审议、审查6件地方、法规草案,审议3项决定、决议草案和人事议案。

    会议听取了杨维刚、向力力分别作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受省人民、委托,省林业厅厅长胡长清作了省人民、关于《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草案)》议案的说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述勇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

    受省人民、委托,省、法制办主任肖迪明作了关于《〈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法规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分别就相关法规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的书面报告。

    会议听取了胡伯俊作的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法规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詹鸣作的关于《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东楼作的关于《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长沙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作的关于《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刚作的审查报告。■记者 刘璋景 实习生 刘雨婷 王娅萱

    环保连线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

    我省拟“打包”修改11件地方、法规   

    从去年10月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中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46件省本级地方、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后,拟对其中存在禁止、行为列举不全、行政许可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行政处罚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的11件地方、法规,采取“打包”的形式予以修改,从而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此次修改重点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对11件地方、法规增加了禁止、行为规定。

    物管连线

    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入“三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合同期内不得擅自提高

    本报7月16日讯  今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在经过此前两次认真审议,并再次调研、综合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三次审议稿就当前物业管理中的物业服务费调整,车库、车位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等容易引发纠纷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规范和修改完善。

    三次审议稿拟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加强车库、车位出租管理的审议意见,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的,三次审议稿明确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项目,并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妥管理交接手续并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聂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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