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3月至今,已有11个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30余件,并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州市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批确定了除昆明市之外的15个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法规的时间。这期间,省人大不断加强对州市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州市人大立法能力建设逐步增强。笔者认为,今后对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工作的指导需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工作。提前介入作为省人大指导州市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抓手,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关工作规范。有的州市从法规起草阶段开始,就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等工作,在沟通交流中对合法、、必要、、可操作、以及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均进行较为细致的探讨并形成共识,提前介入成效比较明显;反之,有的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个别法规直至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也未主动与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联系,提前介入的作用没能发挥出来。此外,省人大常委会对州市地方、法规的审查批准以及对州市人民、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任务明显增加,遇到工作扎堆时可能没有时间精力主动开展或者应邀参与相关法规的提前介入工作。
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对州市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指导。目前,立法法及我省立法条例未对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的报送作出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相关工作规范也未出台,仅有个别州市的立法条例明确规定立法规划和计划在通过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对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指导,现行的主要做法是在与州市人大常委会沟通交流中,提出立法规划和计划在通过前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工作要求。实践中,有的州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是通过后的正式文本,有的报送的草案仅有项目名称而没有相关背景资料,指导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困难。而且,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于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提出的意见建议也只是供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参考,缺乏刚、,指导效果有时不明显。
、后要尽量避免重复立法和“立法放水”的风险。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作了相关要求。随着、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地方、法规不重复上位法规定,体现创新、、特色、、可操作、难度更大。目前的立法实践中,州市地方、法规一定程度上存在照搬照抄、重复立法的情况。对于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法规如何取舍才能既不作重复、规定、又符合合法、要求且避免“立法放水”的风险,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对州市地方、法规立项和草案修改的具体指导工作需要更为慎重。
地方立法,任重道远。实践中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对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工作的指导。要充分发挥省、州市两级人大的主动、、积极、,加强沟通协调;加快制定提前介入、审查批准的相关工作规范;提升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批准能力;注重理论研究,必要时报请、人大常委会给予指导。(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