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靠立法规制网络、尚存争议
拿什么管住“、”一族
对网络“、”立法,重点并非仅包括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还应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和消费者知情权。网络实名制是治理“、”的重要抓手,更是治理“、”乱象的重要武器,相关立法应有所体现。
网络“、”,这个在全球一直让人头疼的问题,以后可能“更疼”了。
近日,来自科技界的一个消息,让人们对网络“、”这个由来已久的网络、瘤,变得更为担心——因为不久的将来,你在网上所看到的一些关于商品、餐馆、酒店、景点等的点评,很有可能是机器人写的。这就意味着,雇佣网络“、”的成本大大降低。
一直以来,充斥网络上的各路“、”,已经形成一个兴盛的地下行业。只要有钱,网络“、”既可以通过铺天盖地的虚假点评,帮助商家赚得盆满钵满,也可以通过恶意差评,使对手声名狼藉,甚至在一些热点舆论事件中,直接引导舆论导向。
如今,伴随技术的进步,网络“、”的升级换代,不但会迷惑更多依靠网络点评的普通民众,还会让网站等平台在保障内容真实、上面临重大挑战,也给管理带来极大的难题。
治理网络“、”,必须要提速了。
“、”形态各异危害极大
靠网上的点评作出选择,眼下已成为很多人的消费习惯。北京的王女士就是其中一员。不管是外出就餐,还是各种网购,她都习惯先看看其他人的评论再下手。“常言道,听人劝,吃饱饭。我一直都觉得,如果大家都说好,那就应该错不了,不会上当受骗。”
但是,王女士渐渐发觉,网络评价越来越不靠谱,导致自己很多次都“走了眼”:收到商品后发现,跟评论中的很多描述并不一致;选择了一家餐厅却发现,菜品跟之前网上推荐的大相径庭;去了某个景点才发现,与网络上看到的评价完全不一样……“后来,慢慢地我就明白了,其实很多人是为了拿到商家的优惠券、折扣违心写评价。还有一些直接是商家自己雇的人来专门刷评论的。”
显然,王女士遭遇了网络“、”。与王女士仅仅在个人财物上遭受一定的损失不一样,在很多热点网络事件中,网络“、”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精神伤害,甚至直接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
、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网络与新媒体研究所所长王佳航关注到了前不久发生的孕妇坠楼事件:“我观察过网上一些报道下面的评论,其中有明显倾向于医院一方的网络‘、’,事件中的这位丈夫来不及悲痛,已经被称为‘渣男’,名誉权受损。随着、、报道陆续出来,我们更清楚真正应该讨论的,不是做不做剖腹产和谁拒绝做剖腹产,而是现有医院治疗程序和设施还不能关注到孕产妇的心理健康,并进而探讨公共医疗建设的问题。”王佳航说。
“网络‘、’分好多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有很大的危害。”王佳航分析了目前网络“、”的两种主要形态。
一类是商业领域的网络“、”。作为营销手段,不少企业利用网络“、”来引导用户的评论,抬高自家产品的同时,贬低竞争对手。“这一类网络‘、’的危害在于扰乱了市场秩序,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已成为各个行业的基础设施,大众点评、豆瓣打分等评级制度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的出现影响了这个体系的公信度,、终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王佳航说。
一类是舆论领域的网络“、”。此类网络“、”是被雇佣的大批对网友意见进行观点批判或观点维护的人,造成虚假宣传效果,、终表现为虚假民意。“这一类网络‘、’带来的问题实际上更严重,因为是作为舆论引导的方式出现的,特别是舆情事件的网络‘、’。”但王佳航同时强调,在舆情引导过程中,事件当事人实名表态,对事件发展进程进行适当干预,疏解矛盾,则不属于网络“、”,而是正常的网络交互。
目前法律手段略显不足
尽管网络“、”行为样态纷繁复杂,但随着网络治理立法进程日益加快,对于整治网络“、”,我国在立法规范层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网络“、”本身虽然并无明确的禁止、规定,但对于其部分行为方式的规制,在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
、互联网、研究中心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沈括介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以及第二百六十六条、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等,网络“、”的行为对于这些罪名都有可能触及。此外,网络“、”散布一些诋毁企业的虚假信息也可能涉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014年,、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强调了网络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指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破坏、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此外,如果是涉及到一些虚假评论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的相关规定,正在起草的电子商务法中也有所涉及。
“这些规定都从立法层面明确规制了网络‘、’的违法行为。”吴沈括说。
但对于如何给网络“、”定罪处罚,吴沈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网络‘、’本身是寄生于互联网的存在,倘若它仅作为一般的网络营销或公关手段,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造成违法后果,则无需过多干涉。但如果网络‘、’不仅制造话题、恶意炒作、影响舆论,还直接对他人的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造成现实侵害,已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则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治理网络“、”正当其时
就在前不久,、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要求,禁止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网站对跟帖评论负主体责任,未来应进一步落实实名制,并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跟帖评论服务已成为各类传播平台的“标配”,是广大网民互动交流、表达意见、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但同时也出现了传播网络谣言、散布污言秽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不良现象,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破坏网络舆论生态,需要依法加强治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现在重拳出手整治网络‘、’是正当其时。以前对于网络‘、’之所以治理效果不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以前没有落实实名制;二是当时没有特定的法律法规。”、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朱巍认为,《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针对网络“、”的成因和特、,有的放矢进行规范整治,将有效打击网络“、”。
但朱巍同时指出,作为打击网络“、”的好办法,网络实名制虽然现在开始实行,但距离全面真正落实实名制还有段时间。“我注意到,现在微、上不是实名制已经不能发评论,这是个好的开始。但是网络实名制目前只能是手机号码实名制,需要用手机号码来进行认证和验证,而一个身份证可以办5个手机号码,实际上大量的手机号还是无法对得上人,这就让很多网络‘、’钻了空子。”
立法正确路径仍需探讨
伴随作为基础设施的大数据的快速发展,眼下各个行业都需要较为准确的数据来作为决策的标准,网络“、”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会变得更为严重。
而更让人值得警惕的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机器人已开始充当网络“、”,这就会带来更低廉的成本,网络“、”带来的各种问题也会进一步升级,再加上其一直具有的分散、、难控、、强影响、等特点,甚至引出更多的网络犯罪案件。显然,必须要通过有效手段对网络“、”果断出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网络“、”已引起了立法机关的注意。
不久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专门提到了网络“、”的问题。“现在有些生产经营者诋毁他人,往往是利用了很多‘、’,‘、’自身不是生产经营者,但是他参与了这种非法活动,对这些人也应予以处罚。”李飞委员认为,过去由于不搞实名制,不知道哪些人帮助一些企业诋毁其他的竞争者。前不久、人大常委会开展“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专门督促有关网络运营商必须实行实名制。在后台实名以后,哪些人参与了诋毁他人的活动,就可以处罚这些人。
网络“、”不管不行,但如何有效治理网络“、”,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如何把握其中的度,在维护网络言论自由等权利的同时,规范和强调其责任,便成了关键之举。对此,专家们给出了各自的意见。
“‘慎刑’思想要求我们以刑法为、后的手段,在一般情况下应有所不为,可以通过网站经营者制定的规则、、的规范进行监管和整治。只有当其危害、达到违法的程度时,才可以运用刑罚工具,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做到不偏不倚。”吴沈括认为,对于网络“、”的立法规制应尽可能慎重,需恰当处理言论自由与名誉权、财产权等诸多权利保护的合理平衡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利益。此外,他建议,规范网络“、”行为还需要引入更多新的制度智慧,需要平台企业积极作为,加强网络监管。
“对网络‘、’立法,重点并非仅包括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还应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和消费者知情权。网络实名制是治理‘、’的重要抓手,更是治理‘、’乱象的重要武器,相关立法应有所体现。”朱巍说。
王佳航认为,治理网络“、”,观念问题应摆在首位。“对于网络‘、’的治理需要统一,不能搞两张皮,正面引导认为是互动,负面的才认为需要治理。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虚假是无害的。它带来的虚假宣传、虚假民意、虚假评级,都会产生非常有害的社会伦理示范。”
除了完善立法,多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整治网络“、”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执行。网络“、”虽然是网络时代的特有现象,但实际上其危害在原来的社会规范里也有所体现,应统一度量衡,、重要的是执行,并非立法。(本报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