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5日讯(记者 李飞飞)今日,记者从太原市人大获悉,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等5部地方、法规,目前修改条款内容已公布(条款全文可查询“太原人大”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将《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第13条中的“在晋祠保护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并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其中,“批准同意”修改为“同意”。
将《太原市艾滋病、病防治条例》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病诊疗科目的,应当符合的条件”,修改为“应当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具备、病诊断治疗、消、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等。”
将《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条例》中第28条中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将《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不包括市内跨城区居住的人员。”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在《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出“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化运输服务。”
8月4日前,您的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信地址:南内环街158号,邮编:030083;电子邮箱:tyrdfzw@126.com;电话:7522322,传真:7336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