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新闻网达州6月28日讯(记者 余开洋 摄影报道)6月2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已于2017年4月27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达州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6月6日公布,将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据悉,该《条例》是达州市首部实体地方、法规,这部法规的公布实施,开创了达州市地方实体立法工作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目前,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301个,其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个,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91个;地表水水源地176个,地下水水源地125个。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使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将有力促进达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尽快解决饮用水源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大投入、明晰责任,意义重大。
据介绍,2015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授权达州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达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关注民生、顺应民意,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立法工作纳入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市、积极配合,及时安排相关部门调研、起草,、常务会议审议后提出立法议案,配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条例进行了调研、修改。
该《条例》经历了八次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地方立法咨询专家、人大代表等参与的座谈会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为了使《条例》符合达州饮用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还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还经市、常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三次主任会议,三次常委会审议,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17个)、单位及个人的责任,规范了主体责任,实现了行政机关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如:增加了水务部门对水资源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保护区内河道监管、清淤、垃圾清除及水库库区水源地垃圾清漂监督管理;增加了交通部门对保护区内交通穿越路段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的建设管理等,确保各个监督主体责任明确。同时,对《、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禁止、条款不再重复,只保留了法律责任中相对应的条款,同时结合达州实际,增加了“禁止投放暂存鱼、电鱼、炸鱼、、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