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有关矿用土地的法规或条款,深谙国土资源法规的王振华律师做了一个概括,主要有这么几条:一是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二是采矿用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三是各地可在不高于法律规定的工业用地、高出让年限内,结合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限,灵活确定采矿用地租赁和出让年限。四是根据规定,违法占地,将被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
这些法规或条款是不是管用或者说够用,我们不敢断言,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专家以及矿山企业应当、为清楚。但不管怎么说,有关的法规保障了我国矿业的正常运行,鲜有重要或骨干矿山仅仅因为土地问题而一筹莫展或举步维艰的情况。但任何的事物都是变化的,有关矿用土地的法规当然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一直在探索矿用土地政策的改革。我们来看看相关的节奏:2005年,国土资源部批准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09年,国土资源部对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进行阶段、验收;2010年,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专门研究采矿用地方式改革的课题;2011年,国土资源部发文专门、摸底矿山企业采矿用地情况;2011年,扩大采矿用地试点,又批准了云南磷化、山西平朔煤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辽宁等4个地区试点。
通过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矿用土地中存在的问题得以逐步厘清,相关政策得以调整完善。比如,广受关注的广西平果铝试点,国土资源部推出了采矿临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试点政策,即浅表层露天矿,在5年内做完的按试点走,做不完的走正常报批程序,试点期内、质、用途不改变的,不作为违法用地。同时,需遵循三方同意政策,即当地县、、居民和矿山企业均赞成。在国土资源部联合四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涉及矿用土地管理改革的内容已有体现。《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用地政策,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强的用地政策。
当然,矿用土地政策和法规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局的官员就表示,矿地政策研究成果的转化需要多方合力,企业在积极争取拿到试点名额的同时,要更积极支持政策研究。据透露,国土资源部将重点做好采矿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的普适化工作,同时编录一批节地模式、节地技术的目录以供各矿山企业相互借鉴。
对于近年来矿山企业反映的有关矿用土地的问题及诉求,有关官员也作了回应,那就是要弄清楚政策的落脚点。据有关专家介绍,矿用土地政策的走向,涉矿企业要把握几点:一是土地供应政策与、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紧密相连,如属“三去一补一降”的,政策肯定收紧,属、鼓励类产业,土地供应自然就相对宽松。二是土地供应指标、供应标准各个行业不一样,战略、能源矿产的用地审批应该较易。三是供地方式(划拨、出让、租赁三种)的权利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不同供地方式其权能不同(比如租赁则无法融资)。四是在供地年限上,规定出让不超过50年,企业需根据自身发展规划、成本承受能力进行详细测算,以确定合理征地数量。五是土地价格有、低标准,如西部地区地价为、低价格标准的70%。六是对于获取临时用地,不要另辟蹊径,而是要掌握好、用好现有政策。
同时,有关专家指出,矿用土地具有特殊、,矿用地改革的宗旨主要是要处理好法治、矿业开发利用与、节约集约用地精神、相关法规衔接这几个关系。改革内容应当包括缩短取得土地时限,降低企业取得土地成本,保护农民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等方面展开。由此看出,涉矿企业必须具有矿业和土地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储备。如此,方能做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真正用好政策,让政策为企业服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