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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17-06-27 10:41:49 315防伪 访问量:

 1、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容貌环境工作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2、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8、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9、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以下罚款。 
  10、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依法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12、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它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13、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5、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16、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式招徕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18、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9、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20、不符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整改或者未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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