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加分的政策
按照省教育厅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和《河北省人民、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等有关、和我省政策规定,2017年中考照顾奖励分值如下:
(1)2015年3月7日之前获得初中阶段高水平运动员加分资格的考生,经市教育局组织测试认定合格后,奖励5分。
(2)驻、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在作战部队、驻、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其他、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4)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按石家庄市市民子女同等对待在主城区参加中考的除外)。
(5)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
(6)2015年3月7日之前参加石家庄市中小学“探索者”创新实践大赛获一等奖的初中阶段学生,奖励5分。
以上加分分值在普通高中招生时计入考生总成绩。同一考生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高一项,不累计加分。凡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一律由招生部门负责在媒体公示,接受监督。
各种优惠照顾需查验的材料
1、少数民族考生要有县(市)、区以上民委开具的原始证明、学籍表及家庭户口本,因户籍内容不全不能体现其民族身份的,还要出示其必要的证明;有更改民族身份的,还要出示民族更改审批表。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有市侨办开具的原始证明;台湾籍青年要出具学籍表、家庭户口本及市台办开具的证明。
3、侨眷高知子女要有省侨办开具的原始证明及相关人员的高知证件、家庭户口本、学籍表。
4、农村独生子女须由县级以上计生委开具证明并出示家庭户口本。
5、参加石家庄市中小学“探索者”创新实践大赛获一等奖的初中阶段考生除出示奖励证书外,各学校还要交验教育局相关文件。
凡只交验复印件而不能提供原始证件,或提供材料不全的,一律不能给予优惠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