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限购政策再升级!取得产权证满3年才能转让
时间:2017-04-13 10:52:29 315防伪 访问量:
成都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提出7个方面措施,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其中提出,即日起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各、业机构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审核,防范、投机信、风险。这已是一个月内成都第二次出台住房限购政策。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人民、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成房发〔2017〕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住房信、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小额、款公司等机构合作提供首付、、假按揭、赎楼、、尾款、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进行或协助进行虚假房屋、,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协助伪造收入证明,不得挪用或协助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存量房、资金,不得违背房地产真实价值进行评估协助进行高估骗、。
各、业机构要切实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健全合作退出机制,通过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选聘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信、及道德风险。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前述违法违规问题的,各、业机构应立即终止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纠正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资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各、业机构、小额、款公司不得与2年内受到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处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合作。
二、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调控措施
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政策作出调整,各、业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调控政策,配合做好成都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部门适时对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的房地产信、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严肃问责。
三、严格住房、款合法、审查
各、业机构在进行购房、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的真实、,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从严防控信、风险。
四、严格执行房、认定标准
各、业机构在审核住房信、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成都市房产档案信息系统、房屋、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人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购房、款申请人的住房记录、商业、住房、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五、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
各、业机构要根据、人民、成都分行、、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银发〔2016〕188号)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首付资金真实、检查要求,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个人消费、、个人经营、、款、、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政策的行为,严禁加大购房杠杆行为。
六、严格审核还款能力
各、业机构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审核,防范、投机信、风险。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应进一步严格住房、款条件,可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
七、严格防范投机炒房
自即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各、业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款业务管理,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不得为投机炒房行为提供、款支持,不得违规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发放住房、款,不得违反住房、款条件、、款比例发放、款,不得违反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