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将使用执法记录仪 新规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03-31 14:28:44 315防伪 访问量:
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3月30日,记者从住建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去年年初,住建部明确为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填补了主管部门的缺位。随后,住建部开始起草《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于去年8月发布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实施后,诞生于1992年6月3日的《城市监察规定》将同时废止,结束城市管理执法20多年来的法律制度缺失。
记者注意到,《办法》共8章42条,对执法范围、队伍建设、执法保障、执法行为、协作配合、执法监督等6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要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要求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此外,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规范,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保障,为地方推进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
焦点1 执法范围
包括工商、交通等6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
城管的执法范围,尤其是其行政处罚权如何划分,一直存有争议。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采用了较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样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严格遵循、文件精神,又为了给城市管理执法实践留下空间,“只是表述不同,实质内容上并没有变化。”
《办法》对集中行使城管执法事项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如何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办法》对此表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焦点2 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长期以来,公众关于城管执法行为手段的争议频出。对此,《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同时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另外,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也应根据违法行为的、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也提出了约束,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