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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冒充“复合肥料”

时间:2016-04-22 10:20:12 315防伪 访问量:

    今年,在查农资保春耕的战役中,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了几个稽查专班,其中“复合肥料”执法小组出动执法人员50人次,检查了45家化肥销售商,掌握了辖区内有30个家企业生产的34个品牌的复合肥料的基本信息。经查实,有3家企业的3个品牌的复合肥料是复混肥料冒充的,涉案产品数量21吨,、值金额5万元。


    在农资市场,复混肥料冒充复合肥料是“复混肥料”生产和流通的潜规则,也是一些不法厂家商家为了获得利益习惯使用的伎俩。他们知道,农民在购买肥料时只是看商家推荐这是复合肥料,农作物易吸收,营养均衡,总养分(氮、磷、钾的含量)也符合要求,就可以购买了,不会去考虑“混”与“合”的真伪。其实,复合肥料和复混肥料是有区别的,按照国标GB15063—2009:“复混肥料(compound fertilizer)氮、磷、钾三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复合肥料(complex fertilizer)氮、磷、钾三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两种肥料因制造工艺而区分。同时,复混肥料是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在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混肥料产品部分)中:“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复混肥料产品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四个申请取证单元,…”,“1.3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复混肥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以上从技术法规方面规范了复合肥料和复混肥料的生产和经营。


    在办案过程中,部分企业以这是习惯做法,个人理解不同,不存在故意和欺骗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后果为由,企图逃避责任,但执法人员严正指出:这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在查阅了大量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公告后,当事人对复混肥料冒充复合肥料的行为予以认可,并接受了行政处罚,还了农资市场的一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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