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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天津10家药店严重违规,被收证

时间:2017-11-06 09:33:59 315防伪 访问量:

  为净化本市药品流通环节,督促药品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保障公众用药质量安全,近期,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对本市部分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发现10家零售药店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具体情形通告如下:

  一、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健欣康大药房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场所柜台内摆放有过期药品“安乐片”,涉嫌销售劣药;未配备冷藏设备经营冷藏药品“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超许可经营范围经营生物制品“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该药房药品未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药品与保健食品混放,处方药柜台无处方药、标识;该药房质量负责人不在现场,企业负责人及现场人员无法提供任何购进票据,无法说明药品合法来源。

  二、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兴海园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场所内未配置温度计且无监测记录;该药房未设置非药品专区,无醒目标志,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药品未按剂型、用途分类陈列。

  三、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德坤源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药房超许可经营范围经营生物制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该药房销售凭证上注明项目不全,缺少生产厂商、批号项。

  四、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一永胜胜达大药房检查发现,该药店不能提供所经营药品的购进、,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已离职,企业未及时变更;该药房销售药品时计算机ERP系统不能正常打印销售凭证,计算机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经营药品“通脉养心丸”和“铝碳酸镁片”;经营场所内药品与非药品混放,部分药品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存放。

  五、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千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药店不能提供所经营药品的购进、,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部分药品购进票据上注明的数量与实、数量不符;该药房未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企业质量负责人(兼销售人员)不能操作计算机系统,现场抽取部分品种均无法在计算机系统内查询到;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复方甘草片”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该药房实际经营质量管理活动与其质量管理文件不符。

  六、对天津市河东区顺义堂药店检查发现,该药店不能提供所经营药品的购进、,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该企业自2016年以来未按规定设置及使用计算机系统;该药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

  七、对天津康诺呈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药店不能提供所经营药品的购进、,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该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药品进行验收;未按规定销售“复方甘草片”和“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环视胶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对营业场所的温度进行监测。

  八、对天津市南开区隆顺堂大药房检查发现,该药店不能提供所经营药品的购进、,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企业计算机系统中的库存药品与经营场所中实际摆放的数量、批号不一致;未按规定销售“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含麻黄碱复方制剂。

  九、对天津市益民佳大药房检查发现,该药店违规经营“米索前列醇片”、“米非司酮片”终止妊娠药品,涉嫌超范围经营;该企业不能提供所经营药品的购进、,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部分药品购进票据上注明的数量与实、数量不符;该药店销售拆零药品未做拆零记录。

  十、对天津市蓟州区金草堂大药房检查发现,该企业不能提供所经营药品的购进、,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经营场所柜台内有“黄连上清片”、“了哥王片”、“滑膜炎片”、“血府逐瘀胶囊”等过期药品,涉嫌销售劣药;企业未按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经营场所内陈列药品均未录入计算机系统,企业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均不会操作计算机系统;药品陈列混乱,无陈列类别标签,无处方药、非处方药、标识等。

  上述药品零售药店涉嫌严重违反《、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收回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过期失效的、超范围经营的药品一律收缴,立案、,依法处理。对于其他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管管理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回单位要予以公示,并将公示内容上传委政务网。要切实做到查处及整改到位,发还证书前应严格确保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继续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提高检查的针对、和实效、,督促零售药店持续合规经营;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处理结果对外公开。市市场监管委将继续组织对零售药店的飞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通报|天津海滨人民医院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被处罚

  近日,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天津津南仁泽医院等五家存在医保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天津津南仁泽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和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依据《、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之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2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73930.10元。


  2.天津滨海新区鑫成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转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刷卡机具、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 依据《、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之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47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03357.82元。


  3.天津河西宜康医院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超范围执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依据《、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39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48927.94元。


  4.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以及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违规行为,依据《、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6732.36元。  


  5.天津海滨人民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754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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