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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八月份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

时间:2017-08-30 09:31:32 315防伪 访问量:

  为切实做好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防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不断加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现将八月全市办结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内蒙古青橙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7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桥店销售的“含乳固体饮料羊奶茶(咸味)”(标示生产者名称内蒙古青橙紫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400克(内装20小包)/袋、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该批次“含乳固体饮料羊奶茶(咸味)” 生产25袋,售出20袋,留样5袋。生产成本价10.00元/袋,销售价15.00元/袋,违法所得、100.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符合《、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食品及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50000.00元罚款,共计50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呼和浩特市高原利人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17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高原利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熟车间正处于生产状态,生制车间与熟制车间人流物流相通,人流随意走动,食品物流通道未使用。执法人员2016年5月8日曾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警告,并责令该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前整改,该公司逾期未改。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10000.00元罚款。


  三、回民区马广玲食品店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7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新城区兰凯青面食经销部销售的“红枣粽子”(购进日期2017年5月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该批次“红枣粽子”是回民区马广玲食品店供、给新城区兰凯青面食经销部的。经对回民区马广玲食品店、,该批次“红枣粽子”生产200个,售出120个,送给朋友80个,没有剩余,销售上述“红枣粽子”违法所得、46.00元。


  该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并处10000.00元罚款。


  四、玉泉区烤事烧烤干锅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17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玉泉区烤事烧烤干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厨房冰柜内发现无标签的预包装蟹钳10盒。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该干锅店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符合《、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蟹钳10盒,并处5000.00元罚款。


  五、呼和浩特市林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林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架上销售的红酒“BARREAU”1瓶、“SOTANILLO”1瓶和洋酒“LUXARDO”1盒(4瓶/盒),上述食品均无任何中文标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并处5000.00元罚款。


  六、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知心联盟生活超市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17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知心联盟生活超市进行检查时,在该店营业场所的、架上发现标示为“TINY COUNT VINRORGE”(规格:12%VOL 75cl)的预包装食品10瓶,标示为“DREAM VALLEY COLLECTION”(规格:750ml)的预包装食品6瓶。上述产品瓶身未见中文标签。经、,上述食品为红酒,于2016年11月14号购进,两种产品均未销售。


  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无中文标签进口酒16瓶,并处5000.00元罚款。


  七、内蒙古化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纳春店从非法渠道购进“甲钴胺片”等药品案


  2017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化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纳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甲钴胺片”等18个批次药品共计24盒。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验收记录和供、企业资质。经、,上述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值金额400.00元。


  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值金额四倍罚款,共计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内蒙古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久合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17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久合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2017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给予内蒙古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久合店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000.00元罚款。


  九、赛罕区大学西路尚莎美容美发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大学西路尚莎美容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柜台内发现品名为 “优妮沐浴露;规格:160ml;生产商:广州市多澜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3.6;生产批号:20150306;有效期:2017.3.6”等三个品种的化妆品均已超过有效期限。经、,上述化妆品违法所得350.00元。


  该美容美发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共计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土默特左旗任俊婷洗化总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17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土默特左旗任俊婷洗化总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化妆品陈列架上摆放有标示“惠州市旭东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橄榄油手工皂10块,限期使用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上述手工皂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经、,该店共购进手工皂200块,售价20元/块,在超过保质期后共销售了35块,违法所得750.00元。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停止土默特左旗任俊婷洗化总店经营30天,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手工皂10块,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并处罚款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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