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海金
在新药上市前的一系列程序中,通过人体试验是必要且关键的环节。但几乎不为人所知的是,在我们的周围存在着一个有些隐蔽的群体——职业试药人。他们身体健康,却以身“试药”,以此换取数千甚至上万元的报酬。对于他们而言,试药更像是一种、,甚至是一种谋生的手段。
(《法治周末》8月3日)
试药,本是一件必要且极为严肃的事情。试药也是有风险的,对于健康受试者来说,他们是代替患者承担了这种风险。对此,试验机构都很谨慎小心,一旦出现过敏等意外情况,也有完善的救助措施作保障,所以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危险。据专业人士介绍,在我国,能够进行临床试验的新药,均是完成了动物实验、、、实验等临床前环节,药物的疗效和安全、已证明了90%以上,因此试药人的安全系数是相当高的,且主要试验的是疗效,自愿试药者所承担的、大风险是来自个体差异。再说,现在试药过程已经有了一整套完善的监控体系,不存在“拿人做实验”的问题。
据了解,每一种新药在批准生产、推向市场使用前,都必须经过动物实验、人体实验和临床试验这3个过程。其中临床试验分3期,第2、3期试验是为了观察药物的有效、,所以受试对象为病人;而第一期试验是为了观察药物的安全、和代谢过程,需要在健康人身上试验。
试药不可怕,“职业试药”才可怕。那些把试药当成自己“职业”的“试药族”,他们不顾生命危险,像“白老鼠”一样去做药物实验,频繁试药,不只给个人健康埋下严重隐患,还暴露出很多问题。因为,根据规定,人体两次药物实验的间隔期一般要3个月,且、对药物实验前的准备、实验方案等也有明确要求。再说,试药人同时试用不同药物也会危害健康。而“职业试药”便违背了这些基本且十分重要的常理,其风险显而易见。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一项、表明,至少有10%的试药人同时参与多家医药公司的试药项目,服用不同的试验药品。、中举例称,一名男、试药人在参与某医药公司、传播疾病疫苗试验的同时,私下又参加另一家医药公司一项治疗头痛的新药试药项目。表面上来看,两者没有冲突,但在该男子的体内,两种药物产生了不可预知的交叉影响。这样会给试药人带来一种潜在危险,不仅让试药结果变得不准确,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令人不解和感伤的是,相关新闻中提及的职业试药人廖辉,为了攒钱而成为了“试药族”,这简直就是在“刀尖上跳舞”。这些“职业试药人”不仅让其自身承受了较大的风险,同时也干扰了其所参与的临床实验结果的准确、。他们的存在既不合理,也不合规。
据悉,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试药有着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受试者参加试验必须是自愿,同时试验机构必须要与受试者签订《知情同意协议书》,明确告知试验方案、试验风险程度及补偿条款,以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因此,试药行为,不应该是单纯的市场、行为,更不能沦为一种地下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试药行为,无论如何都离不开严密的市场监管。躲过第三方、机构监管的试药推广活动,尤其可能成为一场不对等的、弈。药物推广方无疑处于强势地位,而试药者就是“拿生命在对、”。这不只意味着“试药人”个体的风险,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药物市场的失控风险。为此,必须对试药行为加强管理。
一方面,对于推广试药的药物名录,要进行严格审查,各医院之间应建立严格的“试药人”信息联网制度,并实现信息互通。另一方面,对于试药的过程,也要置于监管的眼皮底下。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地下试药行为,应该进行严厉打击。只有管罚并用,地下试药行为才可能进入人们预期的审慎、科学、可控的轨道。
《、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