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食品自诩能保健
提起此次诉讼的是广州市民萧某。2016年7月,萧某两次在购物网站上订购了由广西贸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银杏养生茶”礼盒装2盒,总价为863元。
萧某表示,该商品在网络页面介绍有调理肠胃、消除疲劳、排、养颜、解酒护肝、降血脂等效果,但产品包装上既没有保健食品标识,也没有药品的批准文号,所标注的仅仅是普通食品生产许可QS450014020035。、为重要的是,该产品的配料显示为“银杏叶提取物”。萧某说,根据有关规定,银杏叶只能用于保健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
2016年8月,萧某向、提起诉讼。他认为,广西贸某公司在该茶内添加了银杏叶,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属于不合格食品,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原告给予退、和十倍赔偿损失。
银杏叶不得擅作普通食品原料
面对控诉,贸某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其生产的银杏养生茶实际使用的原料是白果(即银杏)而非银杏叶。2016年7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以后,到公司生产场所现场核实,并检查相关生产过程记录,认为被告涉案原料主要是“白果”,贸某公司不存在使用“银杏叶”进行生产含茶制品。
贸某公司还称,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产品配料为“银杏”与内包装袋标签上标示的配料含“银杏叶粉”不一致,属于内包装标签瑕疵;涉案产品具有内包装袋标签上所标注的全部功效,该瑕疵没有给原告造成误导,故贸某公司不同意十倍赔偿。
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商品是否违规添加使用了银杏叶。根据产品介绍、包装标识,涉案商品的品名为银杏茶,添加使用银杏叶作为原料。被告主张添加的是银杏而非银杏叶,应提供相应证据。关于被告提供的食药监出具的《立案通知书》,其作出时间为2016年7月,而涉案商品生产于2016年1月、2月,故、不认可其关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厂家被判一赔十
、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生产的产品确已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添加使用的银杏叶的安全、已经安全、评价或已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估并申报批准。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南沙、作出一审判决,贸某公司被判退、退款,并承担十倍、款的赔偿。宣判后,贸某公司不服,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可向生产不合格食品者索赔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