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新闻网讯 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5月27日消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一次、使用输液器(带针)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17年第11期,总第29期)。此次公告涉及吉林省1家生产企业的1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
本次发布的《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涉及的企业处置情况表(2017年第2期,总第5期)》显示,标示长春民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0.7型一次、使用输液器(带针)(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20151207),被检出管路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立案、,约谈企业负责人,作出了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涉及的企业处置情况表(2017年第2期,总第5期)
标示产品名称 |
被抽查单位 |
标示生产企业 |
规格型号 |
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 |
抽样单位 |
检验单位 |
不符合标准规定项 |
处置情况 |
一次、使用输液器(带针) |
长春民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长春民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A0.7 |
20151207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
管路 |
1. 约谈企业负责人。 2.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3.罚款、3.3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