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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收“堆头费”被罚1.2万元

时间:2017-05-20 19:23:27 315防伪 访问量:

供、商想把自己的商品在商场或超市占到一个好的摆放位置,以此提高销售量,向商场或超市额外缴纳一笔费用,行业称之为“堆头费”。“堆头费”成了超市行业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打击。记者5月19日从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了,该局近日查处了一起药店收受“堆头费”的商业贿赂案,药店被罚款1.2万元。

2017年春节前,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新康药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药店正对大门的柜台上堆放着一种标示为某品牌的“多维钙片”,特别引人注目。该药品台历大小的包装盒搭积木般地堆设,造型别致,与其他正常摆放在柜台、架中药品明显不同,显然是在刻意突出,促销这种品牌的药品。

食品、日用品超市出现过的索取“堆头费”现象,药店也存在?执法人员进行了深入、。

药店老板在接受、时说,该品牌的钙片是从一位代理商许某那里进的、,因为代理商有特别的要求,所以特设了专柜,摆了个造型,吸引大家的注意,以促进销量。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店主拿出了一张商品入店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药店允许某人代理的某钙片进店销售,产品要摆放在在店中显著位置,堆放时间为一年,“堆头费”1.2万元。如果店中不按照协议约定摆放,就要双倍返还“堆头费”。药店老板表示,摆放在显眼和方便的地方,销量明显比其他钙片好。

对于为什么收取“堆头费”,药店老板说是代理商主动给的,因为该品牌的钙片知名度不高,了解到代理商有增加销量的想法,自己想多挣一点,就趁机要了“堆头费”。药店老板承认这样做对其他产品不公平。

按照药店老板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找到了代理商。代理商说,商品入店协议是药店事先拟好的,现在生意难做,同行之间竞争非常激烈,自己代理的钙片不是大品牌,没有名气,不给药店好处费,药店就不会把其代理的商品摆放在好的位置,销量也就上不去,利润也就很少。如果给了“堆头费”,药店自然就会放在好的位置,销量和利润也就上去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经过、后,执法人员认为,新康药店为增加销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收受代理商的“堆头费”的行为,既不公开,又不入账,符合商业贿赂的“账外”“暗中”两个、基本的特征,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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