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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规“不得随意辞退见义勇为者”

时间:2017-04-06 10:34:18 315防伪 访问量:

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全社会公示。网络截图

见义勇为者的“后英雄时代”,将有法律保障。

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全社会公示。《条例》中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条例的起草者之一,河南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违反这一条例,无故辞退见义勇为人员的企业,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上述工作人员强调,这一法规目前仍在公示期,侧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其立法初衷,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身后事”

2017年4月1日,一份名为《关于征求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出现在河南省、法制办网站网站上。公告中称,《条例》即日起进行公示,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在线申请、电子邮件或者寄函的方式,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条例》共有6章36条,从定义、确认、表彰奖励、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对“见义勇为”这一行为进行立法保障。

上述法规中,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条款,在网络引发热议。其中,除对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承担者进行具体规定外,还关注见义勇为者“身后事”,即工作权益的保障。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其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则进一步阐释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此外,《条例》中同时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生活补助。

起草方回应称为倡导见义勇为

实际上,让见义勇为者尴尬的“后英雄时代”,时常见诸媒体报道。

广东当地媒体报道,2015年1月,广东珠海,45岁的唐在学在上班途中,与多名小偷肉搏,帮助一位澳门籍居民夺回钱包,随后受到多次表彰,并于当年5月被珠海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为“见义勇为”。事后不久,其所在公司人事主管责怪唐在学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随后将其辞退。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类似见义勇为者“当时风光”,事后丢工作的现象,曾在多地出现。

河南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正是受到类似案例的影响,《条例》中增加了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工作保障部分。其表示,部分见义勇为者事后致残、受伤,已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其劳动权益,正是、部门的职责所系。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这一立法规定,将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其初衷则是为了“更全面的保护见义勇为者”,而、终目的,则是倡导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对这一群体权益的保障,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焦点1

是否有相应法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费用”企业有部分承担义务,现行法规无法保护全部见义勇为者

从立法层面,向企业“法定事由”之外辞退见义勇为者“说不”,河南省法制办的这一新规随即引发舆论关注。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教授郑方辉表示,尽管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兜底”,但具体到见义勇为的行为上,部分见义勇为者并没有因此负伤,所以,这一条款无法对这部分人员起到保护作用。

郑方辉介绍,依据相关劳动法规,员工上班时间见义勇为,如果因此受伤,通常按照工伤处理,而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企业也有部分承担的义务,这也造成一些企业对见义勇为“不鼓励”,进而辞退相关员工。从道德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这一行为是对社会正气的伤害。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看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辞退见义勇为人员,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事人员与所在岗位要求不匹配,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反劳动法规。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河南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实际上,无论涉事人员是否为“见义勇为人员”,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都不应该随意辞退劳动者。而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则主要侧重于“强调”。

王常清告诉新京报记者,河南省此次新规,更多的是倡导、质,即便没有这一条例的规定,面对不合理的辞退决定,劳动者也可以去劳动保障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焦点2

“不得随意辞退见义勇为人员”如何执行?

执行规定尚未出台,律师称使劳动监察部门采取更加审慎态度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河南省这一新规,并非地方首次立法探索。自2011年开始,包括上海、湖北、广东、江苏等多地便陆续开始试点对见义勇为者的工作保障。如贵州省出台的《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不得降低原薪酬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上海立法研究所副所长郑辉称,对于肯定见义勇为行为,、重要的是“奖励和保护”两个方面。相对于奖励表彰而言,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措施更显重要,“坚持侧重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经济、法律权益,是立法应当坚持的方向,尤其是对那些因见义勇为而致伤致残者。”

根据一份网络、显示,约有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不过,相较于“致残人员”的限定,河南此次新规,将这一法律保障扩大至全体见义勇为人员。这一规定,如何能够保证执行效果?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河南省法制办的工作人员称,《条例》系一份“精神、”地方法规,其配套执行规定,目前尚未出台。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表示,河南这一法规的执行难度在于,企业以其他理由,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合同,如“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等。不过,他同时强调,这一法规的意义在于其倡导、,即明确了社会或者、对于见义勇为的倡导态度。使得劳动监察部门在审理相关案例时,对于涉见义勇为人员的劳动纠纷,将会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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